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经济分析
作者: 杨静毅
关键字: 惩罚性赔偿金 预防成本 适度威慑
摘要:我国现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规定了不同赔偿金额,并不妥当。赔偿数额的法定基数应该按照成本与收益,从责任主体和受害人两方面来确定,并考虑责任人的主观恶性、逃脱几率、潜在伤害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并适当限制。按照汉德公式的计算,当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超过预防成本时,生产者会选择投入预防成本而不会放任损害发生。通过计算出惩罚倍数,可以确定出适当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
上一篇:浅议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中的角色定位——以“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之争为视角
下一篇:关于我国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可获得性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