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木所有权归属的法经济学分析
作者:
姜爱丽
[1] ;
李晓慧
[2]
关键字:
无主物
先占
信息费用
偶然所得
摘要:乌木主要由理性的个人发现,国家不会专门组织人员去发现乌木。乌木不是埋藏物,不是天然孳息,它是无主物。依照先占原则的相关理论,鸟木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发现者,这一结论的背后隐藏着经济学逻辑。乌木案件是疑难案件,狂热的立法主义解决乌木案件的做法不可取,国家可以依据税法规定对发现者取得乌木的偶然所得征税并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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