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历史解释与思考
作者: 徐桂芹
关键字: 检察机关 检察权 法律监督权 历史解释
摘要:关于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而行使“检察权”之宪法定位,需回到新中国完法关于设置检察机关的原初意图与历史传统之中探究其发生之端绪,方可对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之宪法规范作出妥当的历史解释,以此应对检察院性质与权能之争而面临的理论与现实的挑战。从我国制宪历史事实考察,所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就是新中国宪法界定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之历史必然性,并形成了新中国宪法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历史传统。而由此而成的宪法文本关于“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是对我国宪法监督体系之法律监督的专门授权规定,具有国家性、规范性、程序性与强制性,其侦查权与公诉权,其本质皆为法律监督权行使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