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环境立法架构
作者: 刘爱军 [1] ; 刘东晓 [2] ; 李盼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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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当下,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已取得的成绩并不能在立法层面上完全满足现实需求。生态文明未写进宪法不失为整个环境立法体系的最大缺憾,这一缺憾也造就了其他效力等级层面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与生态文明建设现实要求的脱节。只有将生态文明入宪,确立公民环境权的明确宪法地位,辅以科学的立法规划,同时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妥善处理环境立法与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的关系,才能营造生态化的国家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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