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具体行政行为“撤变”限制的内在机理
作者: 柳砚涛
关键字: “撤变”限制 拘束 法的安定性 制度完善
摘要:“撤变”限制是具体行政行为跨程序拘束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一般不得撤变”和“禁止不利变更”。“撤变”限制应该约束包括权力机关、人民法院等在内的所有享有“撤变”权的机关。不同法律属性和利益属性的行为以及不同的“第二次行为”适用“撤变”限制的机理不同。根据“撤变”限制规则,我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以及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应做针对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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