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标准与限度
作者: 薛静丽
关键字: 刑法解释 形式法治 刑罚权
摘要:我国刑法解释理论存在着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之争。主观解释即形式解释,主张对刑罚法规进行形式的、字面的解释,刑法解释是对立法者原意的探究。客观解释即实质解释,主张对刑罚法规进行实质的、合目的的解释。但刑法解释者必须根据实质的、正义的标准来区分罪与非罪。客观解释不仅危及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存在着模糊立法与刑法解释的界限。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中国,刑法解释应该坚持主观解释的标准,遵循文义解释优先的解释位阶。在刑法解释的限度上,需要坚持解释的保守性,依据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价值诉求,凝聚价值共识,追寻形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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