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通报行为的实践样态及其法律规制
作者: 杜文骄 [1,2] ; 柳砚涛 [1]
关键字: 行政通报 样态 实体 程序 规制
摘要:行政通报行为是我国当下服务行政模式和“柔性行政方式”中较为常用的手段,包括权力性通报、事实性通报、形式性通报、通报表扬、通报批评、情况通报等多种样态。对通报行为既要在实体上施以内容、范围、功能、效力、跟踪反馈等方面规制,也要在程序上设置前置、合议、批准、时限、形式、抄送等制度限制。为提升行政通报行为的制度理性和实践效果,应依法赋予更多监督机关包括“移送权”在内的“刚性权力”,更好地发挥社会通报的积极效能,程序上引入正当法律程序理念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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