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法律思维的类推品格
作者: 魏治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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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性思维瓦解了那种建立在符号与事物之间的相似性基础上的知识体系,而在符号与事物之间建立起任意性的关系,符号成为表达事物的人造逻辑系统。但是,现代性思维依然要依赖于事物的相似性并把分类作为认知的基本路径,且以形式化的概念系统固化认知成果。由此,现代立法过程不可避免地要借助于分类构建规范体系,而现代司法过程则要借助于类推完成规范的现实化,现代性的法律思维由此全方位地具有类推品格。这一品格是法律具有操作性的基本前提,也因而预设了法律正义的基本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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