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作者: 张栋 [1]
关键字:
摘要:电子证据能否成为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实则为电子证据可否采用的问题,也即电子证据有无“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或“证据地位”的问题。在法律没有明确认可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或明确将其划归某一类证据的情况下,宜将电子证据归为视听资料。主张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视听资料”修改为“音像、电子资料”。
上一篇:诉讼时效的法定性解析
下一篇: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
作者: 张栋 [1]
关键字:
摘要:电子证据能否成为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实则为电子证据可否采用的问题,也即电子证据有无“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或“证据地位”的问题。在法律没有明确认可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或明确将其划归某一类证据的情况下,宜将电子证据归为视听资料。主张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视听资料”修改为“音像、电子资料”。
上一篇:诉讼时效的法定性解析
下一篇: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