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异质的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作者: 靳相木 欧阳亦梵 浙江大学 浙江杭州310029
关键字: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期间届满 自动续期 土地出让制度 《物权法》
摘要:国土资源部日前针对少数提前到期住宅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以复函的方式公开发布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这对70年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的法律安排的走向,给予社会大众以强烈的心理暗示。《物权法》149条对自动续期的规定,属“将来时”,而非“现在时”。当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是现行国有土地出让制度框架下合同法范畴的续期问题,是一个依法行政的问题,将短于法定最高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期间,依现行法律法规将其补足至最高年限,当属不二选择。而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自动续期,则是一个打破甚至颠覆现行国有土地出让制度框架的重大改革问题,事关人民与国有土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再造,涉及我国土地财产权制度未来改革发展的大方向,对自动续期的法律方案的探索和设计必须慎之又慎,切忌在其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尚不具备时草率作出安排。